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Who does this affect?

所有准备投资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所有跟外国投资者打交道的实体。

What do you need to do?

你需要考虑准备在澳大利亚进行的投资是否需要在9月即将生效的新门槛规定下通知政府部门。

Authors
Malcolm Brennan  
Special Counsel

Shan Lai  
Senior Associate

Katherine Urbanski  
Solicitor

Malcolm Brennan  
Special Counsel
T +61 2 6217 6054
John Shi  (史卫)
Partner
T +86 10 5927 2168

Sydney
Greg Golding  

Melbourne
Stephen Minns  

Hong Kong
Larry Kwok  (郭琳廣)
Nicola Wakefield Evans
(韋雅凡)

Beijing
David Olsson  (沈文)

Shanghai
Martyn Huckerby  (贺墨亭)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更加宽松 - 2009年8月19日

English version

澳大利亚财长在8月4号的媒体发布会上宣布了一系列有关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则的重大修改,调整了外国私人投资者需通知政府部门其投资的门槛(增高了投资额)并取消了设立新公司进行通知要求。新的门槛和政策修改将有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过于繁琐、难以应对的看法。

预计上述该等修改将于2009年9月向联邦议会提出,如获通过,上述修改将立即生效。

此次政策的修改意味着许多原本需要审核的投资意向无须经过外国投资审核局(FIRB)的正式审核。更为重要的是,那些仍须FIRB审核的意向将可以获得更快的回复。

根据财长的声明,该等修订旨在通过促进外国投资实现经济增长,并且避免政府不必要地参与无争议的商业交易。

所拟的政策修改将通过降低需要通知政府外国投资的数目,及减少合规执行费用来简化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制度。财长旨在通过该等政策修改提高澳大利亚作为投资地的竞争力。

政策修改包括:

  • 以在总资产超过2.19亿澳元(约合1.85亿美元)澳大利亚公司投资持股比例为15%的单一门槛取代目前对私人商业投资的门槛。也就是说,外国私人投资者持股比例在15%以下、投资于总资产低于2.19亿澳元的澳大利亚企业(包括澳大利亚公司、拥有澳大利亚资产的离岸公司,以及非法人团体的澳洲企业)不再需要FIRB的审核。[注意门槛仍将以目标公司总资产与对价(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市场总值)之中的高额度为标准。]
  • 每年1月1日将根据指数调整新的统一门槛,从而抵销通货膨胀因素,防止外国投资审查因时间关系变得更为严格;且
  • 取消“外国投资政策”要求私人投资者在澳大利亚设立的新公司价值超过1000万澳元(约合840万美元)时须通知政府的规定。

此项取消设立新公司的通知要求对于资源行业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这也取消了对于设立新矿意向的通知要求。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无须决定他们的投资意向是否需要通知FIRB以及时间上的安排,而这些迄今都是复杂的问题。

此次政策的修改对澳大利亚城市土地规定、对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投资及,媒体行业规定未作出修改。这些领域仍然明确规定为敏感行业。然而在减少对外国私人投资事项的审批同时,可以使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对敏感行业的评估,也有望因此缩短对敏感行业的审核流程时间。

新门槛仅适用于外国私人投资者,而对外国政府实体和主权财富基金的审核要求未有改变。

所拟政策修改与财长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的声明形成鲜明对照。2009年2月12日的声明旨在扩大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范围,适用于所有的外国投资者(无论任何投资结构)。新的修改反映出澳大利亚政府对外国私人投资审查要求的极大放宽。

要使此新门槛变更生效,澳大利亚政府需修改依照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作出的规则。参议院中反对党、绿党或独立参议院在对此参议院质询中可能会寻求其它修改。修改的法规旨在于九月份的联邦议会秋季议会中提出。

预计取消“外国投资政策”下设立新公司的通知规定,将会在新门槛开始时生效。

本文仅作概要性说明,并非法律意见。在依据本文内容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寻求专业意见。

This publication is only a general outline. It is not legal advice. You should seek professional advice before taking any action based on its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