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Who does this affect?

在中国从事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任何人士 本文件仅属概览,并非法律意见。您在根据本文件内容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先谘询专业意见。

What do you need to do?

细阅新的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考虑其是否适用于您目前和将来的衍生产品交易,如有需要应在6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协商和签署新的主协议。

Authors
Minny Siu  (蕭乃瑩)
Partner

David Olsson  (沈文)
Partner

Maggie Shen  (沈佳琦)
Legal Assistant

David Olsson  (沈文)
Partner
T +86 10 5927 2166
Minny Siu  (蕭乃瑩)
Partner
T +852 3443 1111

Hong Kong
Richard Mazzochi  (馬紹基)
Minny Siu  (蕭乃瑩)

Beijing
David Olsson  (沈文)

Shanghai
Martyn Huckerby  (贺墨亭)


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新主协议 — 2009年3月18日

English version

2009年3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和相关的公告(交易商协会公告(第5号))。这是中国当局规范和进一步支持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最新举措。

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为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提供了统一的文本规范,于2009年3月16日生效,设有6个月过渡期。

背景

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2009年3月11日发出的公告(人民银行公告(第4号))正式采纳。该公告确认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批准发布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

追本溯源,中国的衍生产品市场是在2004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颁布衍生产品交易规则时,正式得到政府的支持。至2006年7月,外汇局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中心)颁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2006年协议),规范经交易中心进行的一切人民币外汇远期和掉期交易。2006年协议是中国当局发展以中国法律为依据的主协议的第一步,当中吸收了国际金融和衍生产品市场上广受认可的新概念,例如单一协议概念、瑕疵资产条款和净额结算条款等。

2007年8月,外汇局和交易中心发表2006年协议的更新版,即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CFETS主协议),加入一个新产品类型— 人民币外汇交叉货币掉期。2007年10月,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指导下运作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参与者自律交易协会)发表了一套统一的主协议和补充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履约保障协议和产品定义(统称NAFMII主协议(2007年版)),规范银行间市场成员之间进行的一切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虽然NAFMII主协议(2007年版)和CFETS主协议在市场上备受好评,但两份主协议的交迭却衍生出一系列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单一协议和净额结算安排方面。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的主要特点

结构:

保留“单一协议”概念,由一份主协议(由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和各类交易的具体相关确认书结合而成。

为照顾到不同类型履约保障品(例如以质押形式或直接转让所有权形式产生的资产)在法律上的处理手段,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两套指定格式的履约保障文件,分别是

  •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和
  • 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

这两种履约保障文件分别以现金和记账式债券为履约保障品,载列设立和操作有关资产的详细条款。交易双方也可以就其他类型的资产订立其他履约保障文件。

范围和应用:

根据NAFMII主协议(2007年版),在NAFMII主协议(2007年版)签订日期之后达成的所有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论交易双方的商业意图,一律自动适用该主协议。

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仍然广泛涵盖多种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定义是指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以一对一形式达成的协议,其中的条款根据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量身定做,包括有关利率、货币、债券、信贷、黄金和前述交易的任何组合,以及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金融合同。

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的其中一项重要改变,是市场参与者并不强制规定采用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只有在中国法例或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作为强制文本。交易双方现在可以就其交易自由选用其他不属于中国法律强制规定文本的主协议。

截至本通知日期,中国法律对于不涉人民币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并无任何强制规定文本。但是,一些牵涉到人民币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则须以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为文本基础。这些交易包括:

  • 外汇局过去要求以CFETS主协议为文本基础的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及人民币外汇交叉货币掉期交易;以及
  • 交易商协会过去要求以NAFMII主协议(2007年版)为文本基础的人民币利率掉期和远期利率交易。

尽管如此,人民银行公告(第4号)规定,所有在银行间市场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参与者都必须签订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参与者”一词并无定义,而银行间市场则包括以下五类市场:

  • 银行间债券市场
  •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 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
  • 银行间黄金市场
  • 银行间票据市场

“参与者”一词的定义范围有待监管当局进一步厘清。

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也允许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例如非金融机构)在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采用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

此外,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并非如NAFMII主协议(2007年版)一样采用多方交易模式,而是以双边协议形式起草的。NAFMII主协议(2007年版)结合了多方签署模式和多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强制规定文本,因此可能会涵盖到交易方不拟根据主协议作净额结算的若干产品(例如结构性存款),而双边签署模式则可解决此问题。

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

根据NAFMII主协议(2007年版),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只适用于交易方。但是,在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之下,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特定实体和履约保障提供者,以应用于境外母公司银行破产等情况。

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

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方法之一:

  • “替代交易法”:此方法近似于2002年ISDA主协议所规定的“终止净额”方法;或
  • “市场报价法”:此方法以1992年ISDA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所规定的“市场报价”概念为蓝本。

然而,根据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假如无法取得“市场报价”或终止净额结算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信依据“市场报价”不会产生合理的商业结果,则应采用替代交易法(而非ISDA的“损失法”)。以此作为后备计算方法,可以免除对“损失法”所涉主观判决的疑虑,更符合国际市场上倾向采用灵活的结算净额计算方法的发展趋势。

新增条款明晰内容:

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还增加了额外的条款,明晰了一系列的常规事宜,包括提前终止日期之前和之后的利息支付、抵销、保密与信息披露等。新增定义共计21条。

过渡期

过渡期设定为6个月。市场参与者在2009年9月15日或之前所进行的境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仍可沿用旧有的主协议,并可自由决定有关交易在各方签署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后是否更替或转移至新的主协议。

然而,对于规定以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为文本基础的五类人民币相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必须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签署。所有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均须在指定限期前签署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补充协议及其修订文件(如有),并送交交易商协会。如有参与者未在6个月过渡期之内与另一参与者签署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则该两名参与者不得从事有关的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总结

新的协议文件标志着中国衍生产品市场不断演进的重要一步,也是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政府官员和行业团体持续通力合作的成果。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不但统一了旧有的两套主协议和解决了两者产生的实务问题,同时也明晰了现行市场操作上一些令人困扰的问题。文本的改进为中国境内衍生产品市场未来的不断成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关于万盛

万盛曾经协助多家银行进行有关CFETS主协议和NAFMII主协议(2007年版)的磋商工作,同时也有份参与负责起草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的交易商协会工作小组。如欲查询有关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的详细资料及/或探讨本通知所提及的事宜,请随时与本行联系。

交易商协会网站及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中文版连结

交易商协会网站及交易商协会公告(第5号)中文版连结

人民银行网站及人民银行公告(第4号)中文版连结

免责声明

本文件所载观点乃根据本行为客户的中国业务担任国际法律顾问所累积的经验而作出。正如所有在中国领有执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一样,本行获授权就中国法律环境的影响提供信息。然而,本行并无获准从事中国法律执业,故不能就中国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文内容仅就所述事宜提供概括性的指引。有关您的具体情况,请谘询专业意见。

本文件仅属概览,并非法律意见。您在根据本文件内容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先谘询专业意见。

This publication is only a general outline. It is not legal advice. You should seek professional advice before taking any action based on its contents.